根据伦敦会议定下的《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》,英、美、华、日四国可各自保有的重巡洋舰数量分别为,十五艘,十八艘,十六艘,和十二艘。
四国在重巡洋舰方面对应的总排水量,依次为146,800吨,180,000吨,144,000吨,100,800吨。
在轻巡洋舰方面,四国各自允许保有的排水量为,192,200吨,143,500吨,114,800吨,80,500吨。
四国的驱逐舰吨位,各被允许拥有150,000吨,150,000吨,120,000吨,85,000吨,其中排水量超过1,500吨的舰只需要限制在总量的16%以内。
条约还允许各国以10%为上限,在轻巡洋舰和驱逐舰的份额之间进行调换。
在潜艇方面,四国则得到了相同的份额,皆允许保有52,700吨。
四国在上述这些舰只中超出限额的部分,应于1936年底以前完成废弃,否则不得建造新舰。
条约规定四国应废弃的主力舰包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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